芙蓉生态新城三号安置小区(二期)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芙蓉生态新城三号安置小区(二期)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监理 已由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芙发改投[2015]127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和银行贷款 ,招标人为 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芙蓉生态新城三号安置小区(二期)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监理
2.2 建设地点:长沙市芙蓉区
2.3 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东岸街道东屯村,东临东驿公园,南临白竹坡路,西临京珠高速东辅道(已建成),北临芙蓉区红十字医院。地下室设计面积约为33520㎡,土方及地表砖渣开挖总量约为40万m3。本次招标为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
2.4 工程造价:约4500万元
2.5 资金来源: 自筹和银行贷款
2.6 监理服务期: 本项目施工周期约为150日历天(具体服务日期以合同为准),监理项目服务期各单项单位工程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保修期结束。
2.7 监理质量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8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进行保修
2.9 招标范围: 完成芙蓉生态新城三号安置小区(二期)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
2.10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11其它: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企业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 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3企业近四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48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合同金额不少于2800万元地基基础专业工程(土方及基坑支护或桩基础工程或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入围工程监理业绩。
3.4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3.4.1本次招标项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总监理工程师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1 人(/)。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除外),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3.4.2拟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内),证书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 建筑相关 专业 中级 职称。 总监理工程师近 /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 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及以上 / 入围工程监理业绩。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包括长、望、浏、宁四县区)最多有二个作为总监的在监项目(不允许有外地在监项目和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在监项目),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项目任总监的应配备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培训合格证书,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 中级 职称,不得有在监项目(业绩不做要求)。
3.4.3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3.4.4拟任监理员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培训合格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员证书。
3.4.5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
3.5拟任本次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和 关键岗位人员 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连续 3 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3.6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其它要求: / 。
3.8企业入围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以及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有效时间以监理业务手册上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0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其他资格要求: /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查,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3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5.2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为准。
5.3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长沙潇湘支行
账 号:投标人获取的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账号
5.4投标保证金账号的获取:
5.4.1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在网页下方点击“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按钮,获取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保证金账号信息单》(可下载或打印),该信息单载明的账号为交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
5.4.2投标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交纳。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
5.4.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获取的《投标保保证金账号信息单》中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人可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投标保证金”栏目。查询本单位投标保证金到账和退还情况。
5.4.4项目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至原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
5.5因投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其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芙蓉之窗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和图纸。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和图纸与书面招标文件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含)17时00分前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对应项目中)提出。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6.3 答疑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将在芙蓉之窗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二楼相应开标室。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
《芙蓉之窗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furong.gov.cn)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
9.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9.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及电子标书软件加密锁办理申请表等资料。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GEF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GEF格式投标文件。
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版本号: V4.3.0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电子印章(含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包括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授权委托代理人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数字证书专区相关信息。
“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及专用U盘、电子印章(含CA数字证书)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一楼电子招投标软件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0731-89938882。
9.2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或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扫描件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要求入库,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